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甘财教〔2010〕202号),以及甘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0〕260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白银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制度。为认真做好我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确保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校和生活费用开支。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与机构
第五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扶贫济困、照顾弱势、鼓励先进的原则,确保品学兼优、家境贫困的学生享受国家的关怀和资助。
第六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受助学生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完全责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审批,并逐级上报受资助学生的相关信息;市直属学校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第七条 县区教育局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系统,要在普通高中学生电子档案中增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栏,依据相关材料,真实、准确无误的填写每个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并在高中学生助学金认定及审核审批时提供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高中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我市就读且户籍在我市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重点是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认定时必须优先考虑:
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证家庭的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单亲家庭子女;
4.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学生;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学生;
6.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的学生;
7.农村独女户或二女结扎户中的学生;
8.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或学校班级准确了解:学生在校、在家、在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
1.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国内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
7.父母有一人属国家公职人员、财政负担工资的(有特殊致贫原因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停止高中助学金的资助:
1.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2.家庭经济条件明显好转,能支付学习费用的;
3.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4.高中未毕业,但终止学业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上年度已经享受资助的学生,下年度需要继续资助的,须重新申请和认定。
第十四条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和学校要根据本县区和学校所分配的受助名额,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一)。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等方面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由所在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2.信誉承诺。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3.学校评审。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学校组建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审,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核查。
4.公开公示。学校要在每学年秋季开学一个月内将评审结果(附件二),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表中要注明学校、县(区)、市学生资助中心(机构)举报电话。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学校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做出相应调整。公示结束后,学校要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受助学生,并根据受助学生填写的《白银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填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区、学校要认真做好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学校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能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制度,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及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及影像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并作为学生毕业后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财政部门接到对认定工作的投诉,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受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所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各普通高中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学习成绩等,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十九条 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学校要加大对该项助学政策的宣传,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当地消费水平及学生的品质状况和学习成绩等,制定出更加详尽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学,且举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和奖助学金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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